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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与管理学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0-10-23浏览次数:55

    为加强经济与管理学部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717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部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工作小组,由学部主任任组长,学部工作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学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宜,为学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推动落实学部决策的资产管理重要事项。

    第二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设专职资产管理员,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其主要职责是:第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评估检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计划申报、使用保管、维护维修,参与论证、采购、验收等;第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入库、变动,以及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的申报;第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有效利用,建立健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对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需建立账簿,进行分类登记,杜绝账外资产存在。对取得的资产,都准确、及时入账。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切实落实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资产,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对使用资产要建帐建卡,谁使用谁保管,责任到人,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建立立项、采购、验收、入库、领用、保管、借用、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等制度。

    第七条 对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须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调剂使用申请。

    第八条 人员岗位变动、退休、调离、辞职、擅自离岗的,须及时进行资产使用权的变更、转接、交回。

    第九条 未经学部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部房屋、办公用品以及其它资产。

    第十条 不得利用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附:经济与管理学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名单:

     长:李  

     员:赵峰峰    党修宇

                                                          

     

    经济与管理学部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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