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与管理学部部务委员会的审定、评议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地履行学部部务委员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部务委员会是根据学校界定的学部工作职责对相关问题进行评议、审核与决策的最高学术机构,设部长1名、副部长3名、委员5名、秘书1名。
第三条部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部务委员会部长召集并主持。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部务委员会的议事范围
(一)审定经济、管理两学院制定的经济、管理两类各层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中的学术条件;
(二)评定学院拟推荐或拟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并形成评价意见;
(三)审核学院拟定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四)评定学院、研究院拟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并形成评价意见;
(五)评定学院、研究院拟推荐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工程人选、教学科研项目及申奖项目的学术水平,并向其提出推荐建议;
(六)论证经济、管理两学院、及MBA教育中心制定的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与布局方案,并向学校提出动态调整和增列建议方案。
第二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议题的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重要议题的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六条对已经部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学部认为有必要复议或调整,可重新召集学部委员会会议予以复议,亦可由部务委员会部长委托部分委员酌情处理,并在下一次部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确认。
第七条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部委员会部长和副部长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八条部务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章 会议纪律
第九条部务委员会委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条部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部务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学部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二)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三)部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四)未正式公布的部务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会务工作由部务委员会秘书负责,包括拟定议题、制发通知、进行会议记录等。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经济与管理学部部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
2017年11月2日